摘要: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訴訟時效已過,擅自代甲向乙還本付息。丙的還款行為可以引起無因管理之債。該說法是否正確?上面這道題,小伙伴們思考一下。如果有了答案,那就來看看這道題的解析吧,檢驗一下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確
無因管理是法考的高頻考點,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3-5分。
本期考點并不難,考生丟分的原因是沒有理解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
來,老規矩,先做個例題測試一下自己的把握程度吧!請聽題: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訴訟時效已過,擅自代甲向乙還本付息。丙的還款行為可以引起無因管理之債。該說法是否正確?
上面這道題,小伙伴們思考一下。如果有了答案,那就來看看這道題的解析吧,檢驗一下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確
解題思路與分析
有人認為,雖然甲的債務訴訟時效已過,但是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滅,所以丙替甲償還債務,并無不當,構成無因管理。真是這樣嗎?
咱們來回顧一下無因管理的四個要點:
1. 管理他人事務;
2. 具有管理意思;
3. 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4. 客觀上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
本題丙的行為符合前三個要點并無問題,但就第4個要點,按常理推定,丙的替償行為并不符合甲可推知的意思。
所以丙的還款行為不屬于無因管理,不可引起無因管理之債。本題說法錯誤。你答對了嗎?
易錯點分析
在考試中,針對無因管理,還要注意以下三點:
1. 替人打架、看管贓物不屬于無因管理,屬于違法行為。
2. 管理人為他人謀取利益與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意思可以并存,不妨礙對他人成立無因管理。
3. 欠缺管理意思的要件時,不成立無因管理。
另外,還要注意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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