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產法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11-12分,其中考查債務人財產的部分占3-6分。題目難度偏大,需要考友深化對知識點的理解,接下來我們會用道例題幫大家鞏固一下。
破產法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11-12分,其中考查債務人財產的部分占3-6分。
題目難度偏大,需要考友深化對知識點的理解,接下來我們會用道例題幫大家鞏固一下。
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產申請,管理人發現翰揚公司曾租給利捷公司的一套設備被損毀,侵權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賠償金,問:翰揚公司能不能主張取回該筆賠償金?
上面這道題,小伙伴們思考一下。如果有了答案,那就來看看這道題的解析吧,檢驗一下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確
解題思路與分析
本題考查的是破產法中的代償取回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獲得的賠償金,發生在破產前,權利人不能行使取回權,只能通過主張普通破產債權來實現獲賠。
所以,本題翰揚公司不能主張取回該筆賠償金。你,答對了嗎?
易錯點分析
在本題中,還要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收到的是侵權人交付的代償物而不是賠償金,如果代償物與債務人財產是可區分開的,權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權。
除此之外,考友還要特別注意關于債務人的個別清償問題,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具備企業破產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個別清償行為,管理人無權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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