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為獲得更多融資款,乙公司與信托公司戊簽訂借款協議,并提供了質押。擔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價值1500萬元的房子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提供擔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對方的存在。
材料
(2020)為獲得更多融資款,乙公司與信托公司戊簽訂借款協議,并提供了質押。擔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價值1500萬元的房子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提供擔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對方的存在。
題干
乙公司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戊公司應如何行使其擔保物權?
答案
(1)戊公司應先就乙公司的質押物實現債權,再向丑主張就其抵押的房屋的價值實現債權或主張子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材料
(2020)西上市東河區的甲公司有股東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區有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東下市西河區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區明達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營房地產業務。A和B以個人名義找到乙公司,與乙公司協商,A和B以該地塊的使用權出資,設立承接該開發的項目公司。雙方達成《協議》,約定:①以乙公司為項目運營的商事載體;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務,包括投資、以土地使用權設定質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產;④乙公司將其40%股權轉讓給A、B,A、B分得房產后,即應無償將40%股權轉回乙公司名下。
樓盤建成之后,乙公司陸續對外銷售了15%的房屋。
后乙公司經營不善,無法給予A、B約定的40%房屋。A、B要求乙公司給予40%的股權。
題干
A、B要求取得乙公司40%股權的主張是否能獲得支持?
答案
不能。根據《九民會議紀要》 第71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A、B可以就40%股權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優先受償。
如果下面的課程您覺得意猶未盡,請猛擊這里查看全部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