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材料
(2020)為獲得更多融資款,乙公司與信托公司戊簽訂借款協議,并提供了質押。擔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價值1500萬元的房子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提供擔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對方的存在。
題干
乙公司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戊公司應如何行使其擔保物權?
答案
戊公司應先就乙公司的質押物實現債權,再向丑主張就其抵押的房屋的價值實現債權或主張子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題干
丑代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當于其提供的抵押房產價值的1500萬元后,其是否可以向子主張權利?
答案
不能。根據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丑可以向乙公司追償,但子和丑之間并沒有就追償有特殊約定,因而丑不能向子主張權利。
材料
(2020)乙公司和丙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丙公司出資購買了1700萬元的挖掘機兩臺;乙公司以自己的全部動產為丙公司設立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自然人C和D為乙公司提供保證。乙公司擅自將挖掘機以每臺10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了自然人E。
題干
乙公司到期無法償還借款,丙公司應如何行使擔保權?
答案
丙公司可以先就乙公司以自己的全部動產設立的動產浮動抵押實現債權,如果不足以清償,再要求保證人C、D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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